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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能否变更或附加义务?
2011-08-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附义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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