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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签遗赠扶养协议最好办公证
2011-08-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独居老人在找人照顾起居时,虽然就财产分配、工资报酬等方面签署了各式合同书、协议书,但因为没有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给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许多烦恼。日前,哈尔滨市55岁的李淑芹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自己遭遇“遗赠扶养”协议违法的事情。

  李淑芹三年前在公园晨练时认识了71岁的陈琦。陈琦与老伴长年分居,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陈觉得和李很谈得来,于是决定和李签订雇佣协议。

  协议约定:李照顾陈至他百年过世,不要工资,但由陈出资,并以李为所有权人购买一处住房供两人居住。协议书还约定,陈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去世后归李所有。雇佣协议书签订后,陈和李就住在一起,李照顾陈的起居生活。可是三年后陈却因李不尽职照顾自己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雇佣关系。经出院审理判决,该雇佣协议无效,房屋为陈琦所有。因为他们当时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所以法院裁定李淑芹败诉。李淑芹认为自己辛苦三年,到头来一无所得,对自己当初签订无效协议很后悔。

  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从李陈签许的雇佣协议书来看,带有遗赠扶养的内容很不正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亦称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死后其遗产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他们之间本来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遗赠扶养协议,一方有要求被扶养的权利,在他去世之后,另一方有继承被扶养人的财产的权利。”据悉,这种诉讼案是绝非少见的老年人雇佣扶养纠纷案件。记者从各大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近年来,此类诉讼案不在少数,并且有上升的势头。究其原因,多是在双方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这一环节出现了法律“盲点”,双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有律师认为,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是法律允许并且提倡的一种有效途径。而值得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对很多老年人来说却是陌生的,在一些地方,民间对于遗赠扶养的实际操作也很不规范,因此引发的纠纷也并不鲜见。为此,法律界相关人士呼吁,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有关部门应该为遗赠扶养开辟良好的空间。而老人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好请律师或者熟悉法律的人帮助拟订协议,以保证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此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最好到公证部门公证,以保证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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