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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双方对被继承人遗产平等分割
2011-08-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简要内容:再婚老伴去世后,由于其子拒绝分割其身后遗产,年近九旬的郑大爷走上法庭主张权利。经审理,法院查明,诉争的位于气象台路的独单原为企业产,承租人为白某某。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22日电:再婚老伴去世后,由于其子拒绝分割其身后遗产,年近九旬的郑大爷走上法庭主张权利。天津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被继承人生前、患病期间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并共同参与了丧事处理,故认定双方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均有继承权,且应平等分割。

  家住本市河西区的郑大爷今年已88岁高龄,11年前,他与杜大娘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一起在郑大爷家生活。2006年10月1日,杜大娘因病死亡。据郑大爷称,杜大娘去世后,留下位于河西区气象台路和桃园村的两套独单、8.8万元存款和单位发给的2万余元抚恤金、丧葬费。可杜大娘的儿子白某一直拒绝分割上述遗产。为此,郑大爷将白某告上法庭。

  针对郑大爷所提诉求,被告白某辩称,郑大爷要求分割的位于气象台路的独单原为企业产住房,承租人为杜大娘的前夫白某某,该房实际居住人曾经包括杜大娘,但杜大娘再婚后,此房一直由白某一家三口居住,三人的户籍也都在此。且杜大娘再婚前不久,白某花3000余元买下了该房产权。而郑大爷要求分割的另一套独单根本就不存在。至于8.8万元存款,其中有8万元是白某某与白某的工资存的,专为白某聋哑的儿子小辉治病用,所以也不应分与郑大爷。成讼后,小辉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诉讼,并提出他是杜大娘唯一的孙子,而且是聋哑人,8.8万元存款是长辈留给自己的。对白某和小辉所述情况,郑大爷认为没有任何根据,其提出,诉争的存款是杜大娘的个人存款。而且白某还曾私自变卖了杜大娘的两处房产。杜大娘生前,白某一年只去探望一次,二人关系很紧张。

  经审理,法院查明,诉争的位于气象台路的独单原为企业产,承租人为白某某。1994年白某某死亡。1997年4月,该房的产权性质变更为白某某与单位共有,购买产权花了3300余元,相关手续为白某持有。诉讼期间,经郑大爷申请,法院调取了诉争的位于桃园村房屋的承租情况,并确认该房并非杜大娘的遗产。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诉争的位于气象台路的独单产权落于白某某名下,故此房中白某某名下产权部分并不必然为杜大娘合法财产,郑大爷主张该部分房产为杜大娘遗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杜大娘名下存单及其相应孳息应认定为其与郑大爷的共同财产。杜大娘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应按遗产处理。考虑到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杜大娘生前、患病期间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并共同参与杜大娘的丧事处理,故应认定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杜大娘的遗产均应享有继承权,对被继承人杜大娘的遗产应以平等分割为宜。由此,法院一审判决杜大娘名下存款8.8万元及利息中的50%析产归郑大爷所有,剩余50%本金及利息中一半为郑大爷继承,另一半为白某继承;杜大娘的抚恤金、丧葬费2.8万元中的50%为郑大爷继承,剩余50%为白某继承;杜大娘生前住院期间及丧葬花费6400余元,由郑大爷和白某各担一半。

  法律链接

  《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孙启明 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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