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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登记的复婚是没有继承权的
2017-09-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而吵架,最终两人走上离婚的道路。离婚后却后悔了,两人和好,对外称是复婚和好,然而两人是没有去民政局进行复婚登记的。小编提醒您,没有进行登记的复婚是没有继承权的,以下是相关案例的解读,欢迎阅读。

  案例:

  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0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

  此后,李某经商做生意,虽没发大财,但小钱不断,还购买一套120平方米楼房一栋,并购买了货车一辆,自己开着车,在建筑工地干活。张某的日子可过得不顺气,先是单位减员下了岗,后给人打工被骗也没挣着钱,自己做生意又没经验,日子过得艰难而窘迫。2008年,张某在干活时摔伤胳膊,生意今天干明日歇,生活备感艰辛。

  2009年的一天,李某偶然听人谈起张某的艰难情形,不禁心里一动。自离婚后,李某时时回忆起张某的好处。反观自己的行为,在外面不顺回家里撒气,对婚姻的破裂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免常常自责。听说张某生活艰难后,李某感到有责任帮她。于是李某主动带上钱物来到张某处。面对过去的丈夫,张某想到这几年身体有病日子过得不顺,亲戚朋友上门日见其少,人间冷暖感受已深。想起以前的婚姻,对自己当初太任性,不将就人,只顺着自己的性子来,也暗暗自责。俩人都有和好的心思。自此,你来我往日见亲密。不久,张某搬到李某处吃住在一起,对外称又复婚和好了。

  2013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在外出拉土时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张某真是感到塌了天。对方赔偿20万元,全被李某的父亲领走,李某的父亲不承认张某这个儿媳妇,将她赶出她和李某居住的楼房。张某气愤之余,一纸诉状将李某之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以“妻子”的身份判决让她继承李某的赔偿金20万元及遗产楼房一栋、货车一辆。

   法官说法: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巴彦塔拉法庭吴巴达呼法官认为,张某与李某虽原属夫妻,但已于2005年离婚,后来虽然表面上和好复婚,但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属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张某与李某系非法同居,因此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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