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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为“私生子”争夺继承权
2011-09-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既然林家那么无情无义,为了孩子,我会争到底。”昨天下午,杨女士代理儿子出庭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出售房子的买卖协议无效。作为被告,林先生的正妻没有出庭。以每平方米不到4000元的价格买下豪宅的吴先生是案件的第三人,他委派律师出庭答辩。

  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买卖合同为什么无效?杨女士觉得道理很简单,虽然房产登记在林先生的正妻名下,但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林先生去世后,房子进入继承程序,小龙作为林先生的亲生儿子具有继承权,林先生的正妻没有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属于擅自出售房产,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吴先生购房价每平方米不到4000元,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之所以有这样的好处,因为林先生的哥哥与吴先生是同一个公司的股东,吴先生购买房产时明显不是善意第三人。从这方面看,买卖合同也属无效。

  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吴先生的律师认为,是否是亲子关系才是关键,无法证明亲子关系,就没有提出合同无效的权利。

  为了证明小龙的生父就是林先生,杨女士拿出《出生公证书》、《人口信息核对函》、《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这些材料上面都清楚地记载小龙的生父就是林先生。另外,杨女士还拿出十几张小龙与林先生的生活照。

  吴先生的律师认为,这些材料都不足以证明林先生就是小龙的生父,《出生公证书》仅有林先生的名字,没有具体的身份信息,不排除同名同姓的情况。《人口信息核对函》中林先生的台胞证证号是手写的,而且派出所还特别注明“以上信息均由本人提供,仅供参考”。《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是手写,而且存在管理漏洞,很容易造假。至于照片,更不能证明亲子关系。律师的意见是,只有亲子鉴定才是确认亲子关系的惟一办法。

  杨女士的律师反驳说,亲子鉴定是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威证明,但不是惟一证明,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和公证处的证明同样能够证明亲子关系,否则这些证明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证明亲子关系,杨女士已经向台湾省士林地方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小龙是林先生的亲生儿子。

  因为部分来自台湾的证据还在海协会的认证途中,法院决定择期再开庭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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