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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权依法有据
2011-07-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日期:10-05-13

  烟台开发区居民王某,其父亲兄弟姐妹五人,王某父亲于1996年因病去世,2007年初,王某奶奶也因病去世。留下遗产近二万元,在给老人做完后事,并扣除掉老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还剩下约七千元,在王某大伯的主持下,其兄弟姐妹四人,将老人所留遗产平分,而没有分给王某,理由是王某父亲已经去世,不能分得遗产。王某不服,要求村委进行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王某作为其父亲的唯一子女,又没有丧失继承权的其它行为,完全可以代父继承其奶奶的遗产。

  此纠纷虽事理清楚,但因遗产已经分配,却也不易解决。后经村里调解,王某主动提出不要遗产,其大伯向王某道歉,承认王某有代位继承权。此纠纷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对法律常识的缺乏造成的,只有经常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依法办事,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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