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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
2016-01-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代位继承制度有哪些特点?代位继承制度是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的制度。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包括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等。

  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

  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3、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6、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

  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7、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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