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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子女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2011-07-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日期:10-05-13

  2000年肖巨峰(化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年后肖某的爷爷死亡,留下两处房产.肖某要求代替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但肖某的叔叔反对.其叔叔认为,肖巨峰是因为犯罪被处死的,肖巨峰无权继承遗产,肖某作为肖巨峰的儿子也不能代位继承.肖某不服,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案是因代位继承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只剥夺他的政治权利,一般指宪法第45条规定的各种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财产继承权并不会因为被判处死刑而丧失.而代位继承是以被代位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为前提,既然被执行死刑的人享有继承权,他先于其父母死亡,则他的子女就有代位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全权继承的遗产分额.法院判决肖某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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