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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理代位继承纠纷
2016-10-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如何审理代位继承纠纷?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在审理代位继承纠纷实践中,由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比较相似,所以必须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代位继承继承纠纷案由的确定原则。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宣告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均不得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

  2、代位继承人范围的确定问题即诉讼主体问题。提起代位继承诉讼的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

  3、关于代位继承人可继承遗产份额的确定。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得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代位继承纠纷当事人举证范围。

  (1)诉讼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即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是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代位继承法律关系方面的证据。①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②代位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3遗产方面的证据。①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②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③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④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⑤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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