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多重继承 > 正文
法定继承人之养子女
2006-11-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继承法把养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养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垢继承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