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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中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什么意思?
2005-11-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法律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受法律保护。”继承法在财产继承方面对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贯彻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具体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配偶一样,都作为法定继承人。其中,子女、父母同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同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三,《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四,《继承法》第7条中规定: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第五,《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六,《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得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七,根据《继承法》条13条规定,在同一顺序人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尽管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对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第八,《继承法》第31条确认: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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