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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损害农村女性权益
2011-08-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父母给儿子或女儿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对于《婚姻法》的这一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对农村女性极度不公,立法者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实际情况,或者说,不了解农村婚姻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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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说我所在的村,女人嫁给男人,也和城里人一样,要房子,但房子是男方家的事情,有钱也好,无钱也罢,男方自己去想办法,与女方没关系。女方根本不会出钱给男方买房子。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女孩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人,出钱给男方买房子,就是“倒贴”,难道自家女儿嫁不掉不成?这种观念根深蒂固,想要改变谈何容易。农村的这一现实并非我村独有,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这一现象。

  这就是农村的现实,结婚虽然也有房子,但房子是男方家出钱购买,产权自然也是男方。按照《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父母给儿子或女儿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表面看,这种制度设计非常合理,而且颇有人情味,对双方都公平,谁也不吃亏,但如果将其置于农村现实,便会发现,这简直是对女性权益的歧视,一旦离婚,女性将与房产无缘,如果娘家住房困难,离婚后的女性恐怕连存身的地方都难有。

  问题的关键还不在这里,农村经济不同城市,城里人结婚,除了房子,许多家庭还有黄金、汽车等财产,夫妻离婚女性至少不会“净身出门”,而农村,许多家庭最大财产就是房产,其他几乎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如果离婚不能分得房产,女性将一无所得,换句话就是说,离婚不能分得房产,女性结婚只有两件事,一是生孩子,二是做家务,一旦离婚“净身出门”,这哪里是婚姻,等于是打工!这让女性情何以堪?

  我们常说保护女性合法权益,之所以这样说,就是因为,女性无论在家庭,还是社会,都处于弱势地位。可《婚姻法》“父母给儿子或女儿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的新司法解释,并没有保护农村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以后农村女性结婚前,一定要男方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或许是避免“净身出门”的唯一不是办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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