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受伤又患病 妻子诉离婚被驳回
2011-08-05作者:未知来源:光明网讯
2011年8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珍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黄珍与被告杜军离婚。
黄珍与杜军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1年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通过人工授精,黄珍于2003年11月6日生下一儿子,现小孩主要在杜军处随爷爷奶奶生活。2004年,杜军腰部受伤,2005年又患上糖尿病,现眼睛视力受到影响,行走困难,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黄珍自2005年6月开始在外打工,两人自2006年11月开始分居。现黄珍以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一年左右无夫妻生活,分居多年等为由要求与杜军离婚;婚生儿子由杜军抚养。
法院认为,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后一年左右就无夫妻生活,因无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采信。原告在外打工,虽不能直接照顾小孩,但也未支付更多的生活费用,对小孩的抚养义务做得不够,对于被告更是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尽管原、被告分居已满2年,并不是夫妻感情不和而致。考虑双方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和婚后又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