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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夫妻财产互查权”
2011-07-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日前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提出,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夫妻互查财产”是对婚姻中的诚信提供法律保障,还是过度干涉婚姻?对此大家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立法保障“夫妻财产互查权”是贯彻婚姻制度、实现男女双方平等的有效举措,应该完善推广。

  立法保障“夫妻财产互查权”是贯彻婚姻制度、实现男女平等的现实需要。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制度中强调男女平等,夫妻共有财产共同享有分享权是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夫妻共有财产本来应该彼此公开,均享有知情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通过转移、隐匿、出售、赠与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让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吃亏的事件时有发生,人为地造成不公平。因此,现实需要立法予以保障。

  立法保障“夫妻财产互查权”是实现夫妻共有财产真正“共有”的有效举措。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夫妻双方要实现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其首要前提是夫妻双方应该清楚有哪些共有财产,有多少共有财产;另一方面不能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知情是实现真正“共有”的前提,如果知情权都不能予以保护,就谈不上平等的处理权,也容易助长此类违法行为的产生。

  立法保障“夫妻财产互查权”是保护弱势婚姻的客观要求。在现行的离婚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提出财产主张,必须进行相关举证。然而,很多离婚案件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了解实际财产状况,无法掌握确切证据,被转移财产方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其原因就在于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一方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权利。因此,立法保障夫妻互查财产,使相对弱势的一方在离婚时不至于人财两空。

  当然,立法保障“夫妻财产互查权”很有必要,也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配套,只有得到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的积极支持,才能使“夫妻财产互查权”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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