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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子女 谁来抚养
2011-07-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来电咨询: 我和丈夫200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最近几年由于丈夫有外遇,导致我们夫妻天天吵架,现已到了离婚的边缘。我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所谓,但是想抚养女儿。请问,法律上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我怎样才能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孙乐解答: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已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属协议离婚,可在双方离婚时协商约定,达成离婚协议即可。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对上述问题一并处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双方就此问题协商达成一致仍会优先考虑协商意见,如双方争执不下,法院一般会按照以下原则判决:在子女不足两周岁时,因尚处于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为宜;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的,法院应同等地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一方已丧失生育功能情况下会被优先考虑;子女已满10周岁时,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还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可以得到法院的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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