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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判不离家
2011-07-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张某(女)、李某(男)于199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因李某生性懒惰、好赌,对家庭不负责任,致双方常因经济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愈演愈烈,自2006年起双方虽同居一室,但长期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张某曾起诉与李某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夫妻关系未见改善,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仅有共同居住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张某在超市做营业员,月收入仅有千元,除用于生活开支外还要供女儿读书,李某无业,李某老母亲随其共同生活。在诉讼过程中李某表示如果张某答应放弃其共同财产的应得部分就同意离婚,否则永远不同意离婚。张某表示对房屋可暂不处理,但坚决要求离婚。
  【评析】双方均生活困难,共同居住的房屋如何分割才具有可行性?
  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双方婚后初期虽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常因经济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逐渐疏远,以致长期分开生活,张某为此也曾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离婚也是一种解脱和对人性的关怀,应得到支持。故本案中李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多年来并没有以实际行动挽回夫妻感情,而是我行我素,张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要求离婚,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应附带解决财产分割问题。明确了离婚纠纷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两者地位并非相当,离婚纠纷首先应解决人身关系,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其次基于个人情况处理财产分割
  本案中,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因而双方摆脱这段婚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法院在综合以上情况应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共同居住的拆迁安置房的处理,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大多分以下两种方案:1、将房屋共同出售,分割价款;2、双方竞价,一方拿房并支付对价。但在本案两种方案都难以施行,双方均生活困难,仅有唯一住房且面积不大,出售后双方均无力购买住房,居无定所,如一方得房也缺乏支付对价的能力。考虑到双方虽同居一室但长期的分居状态使他们适应该居住条件,虽有所不便但可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因而对于张某主张对涉案房屋暂不处理的请求,法院应依法准予。离婚不离家在本案中具有着可行性、合理性,有别于社会中为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而进行的所谓“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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