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砍死“外遇”妻 知名律师辩护仅判十三年引争议
从老家双双来到上海打工的夫妻俩,原本对生活有着美好的憧憬,却因妻子外遇而引发了一场人间惨剧。安徽省望江县人徐民怀疑妻子曹霞有外遇且向其提出离婚,产生杀妻念头,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坚强村某号的11号出租屋内,用菜刀砍曹的颈部致其死亡,自杀未遂后向警方自首,在知名刑事律师樊仁忠的辩护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故意杀人罪将徐民判刑十三年。
事件回放:丈夫挥刀砍死外遇妻子 割脖自杀未遂后自首
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的徐民家在安徽的贫困农村,上有60多岁的父母亲、岳父母需要赡养,下有7岁的孩子需要他来抚养成人,全家老少共6口人,全靠徐民一个人来养活。家庭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徐民决定带着妻子曹霞来到上海打工。在上海,徐民白天晚上都在干活挣钱,维持家庭生活。
2005年时,曹霞有了外遇,经常与徐民吵架,还多次提出离婚,徐民因孩子小不愿离,此事逐渐搁浅下来,事情看似淡化了,但实际上悄悄为之后的惨案埋下了导火索。
之后,徐民与妻子曹霞搬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溪坚强村某号的11号出租房内。一日,曹霞又提出离婚的事,并拿出预先签好字的离婚协议要求徐民签字,性格内向的徐民长久的压抑和苦闷终于在这一天爆发,他想起妻子的外遇,想起妻子为了和自己离婚不停的吵架,越想越气。
凌晨1时许,徐民起床拿了把菜刀,朝妻子曹霞的咽喉使劲砍了一刀,没多久,曹霞就死了。绝望的徐民也准备自杀,用菜刀割自己的脖子,当时流了很多血,徐疼晕过去了,到上午6、7时许,徐民醒来了,他先起床把菜刀放好,接着用湿毛巾擦地上的血,最后开门叫邻居打“110”报警自首。
经警方鉴定,曹霞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切颈部引起颈部主要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辩护律师樊仁忠观点:此案是因婚姻家庭关系未处理好而酿成的激愤杀人案件
针对此案,被告人徐民的辩护律师上海市正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樊仁忠律师的观点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就本案的情节、事实,被告人作案的起因、心理状况以及对量刑的影响发表了几条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徐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民不但投案自首,还如实交代罪行,而且口供一直稳定,这一方面说明其认罪态度好,另一方面证明其有深刻悔罪表现,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酌情考虑。
其次,从本案的起因及后果看,被告人徐民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徐民杀妻的动机是要和妻子一起走,在发现将自己所深爱的人砍死后,也采用同样的割颈、腕等方式自杀,这毕竟有别于那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自己却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惩处苟且偷生的杀人案件。
再次,被告人徐民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告人徐民被执行死刑,其全家5口人的生活就将面临严重困难,请法庭酌情考虑该实际。
最终法院评议后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是一个因婚姻家庭关系未处理好而酿成的激愤杀人案件,不同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出于各种卑劣动机的形形色色的杀人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给公众造成的恐慌、震荡要轻得多,社会危害性也要小得多。徐民虽然罪不可恕,但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值得同情。徐民患有精神疾病,并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而且鉴于其认罪和悔罪表现,特别是鉴于被告人徐民在案发后具有与被害人同归于尽,自杀的行为,故最终判处徐民有期徒刑十三年。(为保护隐私本文中,罪犯和被害人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