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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途夫妻”闹离婚为房打官司 写名字也不行
2011-06-20作者:未知来源:京华时报

  张先生在和刘小姐登记结婚前,购买了房产并写上了两人的名字,但两人未等到办婚礼仪式就闹离婚,刘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房。昨天记者获悉,房山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未支持刘小姐的诉请。

  张先生起诉称,3年前,他与刘小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感情不错。为了婚后安家,在刘小姐的迫使下,他将自己原有的一处住房卖掉并贷款购买了一处新房,并把女友的名字也写在房产证上。一切准备就绪后,两人到民政局进行登记结婚。谁知到刘小姐家商量结婚事宜时,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刘小姐家人对他甚至大打出手,因为此事,两人还没办结婚仪式就准备离婚。现在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婚前购买的房屋归他所有。

  “他说被我迫使买房,根本不存在!”刘小姐在法庭上说,她与张先生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就同居了,两年后为了结婚用房,他们共同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购买了一处房屋,因此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张先生卖掉的房屋是登记在其姐姐的名下,卖房的钱她根本没见到。刘小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新购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和刘小姐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刘小姐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就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法院准许离婚。关于双方诉争房产的分割,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该房屋的首付款及相关费用是张先生给付的;银行借款也是张先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刘小姐只是担保人,因此这笔借款应属于张先生个人借款。此外,双方婚前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只是在房产登记时登记为共同共有,而且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刘小姐只以亲属的证言证明是共同出资,证据不足,法院难以采信。因此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产应为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刘小姐应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因为购房后刘小姐曾一起偿还过银行贷款,法院根据银行发放借款的时间、还款时间、还款数额以及他们停止共同还款的时间,计算出双方的还款数额,要求张先生返还刘小姐代他还贷的借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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