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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妇联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更具法律效力
2011-04-18作者:未知来源:中国妇女报

  近日,江苏省司法厅、省妇联联合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规定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妇联全部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使妇联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调处提高到依法规范的层面,增强了妇联系统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并争取到今年年底,该省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部建成,发挥积极作用。此举成为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大举措。

  据统计,近年来,妇联系统信访中涉及的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占60%以上,而该省司法系统调处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占30%以上。江苏省妇联副主席陈芬认为,一些婚姻家庭纠纷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调处,极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甚至诱发严重刑事案件。有效遏制婚姻家庭纠纷多发态势,是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创建平安家庭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江苏的必然要求。妇联组织联系千家万户,又是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牵头部门,调处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平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妇联组织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作为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江苏首先从建立妇联组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入手,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规定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妇联全部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同级妇联分管领导担任,设委员3名~5名。委员由妇联商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妇联、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同志中推选。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员队伍,从妇联工作人员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维权志愿者中选聘,规定人民调解员任期3年,并根据需要补聘。

  而乡镇(街道)、村(社区)妇女维权站已建立妇女维权调解员队伍的,由乡镇(街道)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补办聘任手续。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由乡镇(街道)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管理,一个该省四级联动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网络就此形成,有利于将婚姻家庭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江苏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康莉举了个例子,过去,遇到家庭暴力案件,受害妇女举证一般比较困难,妇联帮助受害妇女维权也缺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如今,有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主,每次调解成功,都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协议书,妇联为受害妇女说话,更加掷地有声了。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当事人主动申请进行调解,也可以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备查,具有法律效力,可作日后的呈堂证供。即便调解不成功,调解员也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据悉,为了充分发挥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还将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省司法厅、省妇联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在全省范围内举办有关业务培训,开展调解工作经验交流,表彰调解工作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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