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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的女人借“老公”卖房 被判少分数万财产
2011-04-01作者:未知来源: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

  衢州晚报3月31日讯 夫妻分居后,妻子芹江(化名)未经丈夫有财(化名)同意就擅自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出售了,之后又提出离婚。3月1日,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两人离了婚,只是芹江“偷鸡不成还蚀了把米”,她还需支付有财房屋变卖款259509.98元。昨日,记者从开化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在上诉期限内,芹江和有财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有财是开化县金村乡人,与芹江在199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4年12月,两人按揭贷款在县城购置了一套住宅。婚后不久,双方感情不和。2009年2月,芹江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他们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驳回了诉讼请求,此后两人一直分居生活。

  2010年5月6日,芹江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财收到法院传票后,和委托代理人来到了县房管处查询房屋登记的相关材料,结果发现妻子已于2009年11月将房子以49万元的价格卖掉了,而他却毫不知情。

  经查询,有财惊奇地发现,在房屋买卖时,妻子叫人冒充了自己,又提供了伪造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此次审理,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遂判决离婚。对扣除归还住房按揭贷款后剩余的432516.63元的房屋变卖款一事,考虑到原告芹江使用伪造的证件将双方共有的房屋私自变卖情节,予以适当少分,判决芹江支付有财房屋变卖款259509.98元。

  本案法官介绍,很多夫妻当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都会使出浑身解数转移财产。有的盗出存单转投股市,有的买房置业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有的在生意上做账,证明自己经营失败背上了债等。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记者邱耀国)编辑:梅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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