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抚养关系,期间的抚养费难获支持
离婚后法院把女儿的抚养权判给了男方,但女方后来擅自把女儿从男方家带走,此后就没有再让女儿与父亲生活。再后来,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女儿的抚育费,这样的情况,法院会支持吗?
温岭市城东街道的潘清与叶敏君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2月6日生育女儿潘嘉嘉。2002年,潘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叶敏君离婚,法院判决准予他们离婚,女儿潘嘉嘉由潘清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并由叶敏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4444元。判决生效后,叶敏君并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抚养费。2002年7月间,叶敏君擅自将女儿带走抚养,期间的抚养费也由她独自承担。2010年10月26日,叶敏君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潘清支付从她带了女儿开始到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费用52500元。
潘清在开庭时答辩称,叶敏君不但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还与她的亲属一起强行抱走女儿。他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要求驳回叶敏君的诉讼请求。
在打官司期间,因为潘嘉嘉已超过10周岁,法院要征求她个人愿意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她明确表示愿随母亲一起生活,这样,法院在判决时就要考虑潘嘉嘉自己的选择意愿。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女潘嘉嘉现已有辨别能力,她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且事实上已随母亲生活多年,对此潘清也没有异议,故叶敏君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叶敏君另要求的从起诉之日起按300元/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法院亦予支持。
至于叶敏君要求的从她擅自带走女儿起到起诉时止这期间的女儿抚养费,法院认为,2002年离婚判决明确,女儿潘嘉嘉由潘清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叶敏君支付抚养费,而叶敏君未经合法途径,擅自改变子女的抚养关系,其要求潘清支付此期间女儿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为此,温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嘉嘉由叶敏君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由潘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女儿抚养费1.9万元,驳回叶敏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于1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