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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解析婚姻法:是嫁老公不是“嫁房东”
2010-12-21作者:未知来源:新民晚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个在婚姻纠纷审判实践中总结出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涉及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网民纷纷热议这一新的司法解释。还有网友提出了“嫁老公”变为“嫁房东”,“一夫一妻”变为“一房一妻”的戏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和以往的法律细则相比,有何突破?如何用婚姻法保障自己的权利?记者为此专访了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申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葛珊南。

  “嫁老公”VS“嫁房东”

  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许小姐最近遇到令她“纠结”的难题。交往了几年的男朋友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并约定共同买好房后就办婚事。“我们看中一套房子,男朋友同意出三成首付款,贷款由我们婚后共同承担。我也准备了部分家电等做嫁妆。放在过去,我不会在乎房产证上有没有我的名字。可是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万一以后离婚,我岂不是两手空空?”但对于许小姐的要求,男友也不情愿,认为首付是自己出的,只应写自己的名字。因为谈不拢,双方的婚事也就此暂时搁浅。

  令许小姐“纠结”的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该条也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最引发热议的一条。网友“龙之瞬”戏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一出,以后女性不是“嫁老公”,而是“嫁房东”。

  “现在网络上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争议很大,其实这些司法解释早在几年前就在实践中实行了,只是这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细化,秉承了《婚姻法》、《民法通则》的原则。”多年来一直从事婚姻家庭诉讼的葛珊南表示。

  对于许小姐担心的问题,葛珊南建议,女性应根据婚姻法增强保护自己的意识,打破传统男方买房,女方购置用品的观念,将“嫁妆”同样投入房产中,共同承担购房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房产上就理应写上双方名字,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对于男方已经购置房产,女方却得共同承担按揭的情况,葛珊南表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此也体现了公平和合理。将根据双方婚后承担贷款的比例、是否抚养孩子等因素,拥有房产的一方补偿对方贷款和相应比例的升值款。

  也有网民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表示支持。网友“淡蓝星幻”说,这体现了国家更加注意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如果婚后两人幸福,就不存在离婚分财产的问题;如果两人感情破裂,那么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就能理性分割双方财产,避免“房婚”等动机不纯的婚姻。

  “棒打小三”VS“助纣为虐”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对外遇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网友戏称为“棒打小三”,但也有人担心,这样会纵容男性肆无忌惮地找“小三”。中国由“一夫一妻制”变成了“一房一妻制”。

  在新司法解释第二条中有这样的内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有网友戏称,相当于电视剧《蜗居》中的“宋思明”给了“海藻”10万元“分手费”,由宋妻出面讨还,“海藻”至少得“吐出”5万。以后再找“小三”岂不更肆无忌惮?

  葛珊南表示,《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有配偶者在婚姻期间违反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违反国家公序良俗。但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在这条法款中,实际上体现出法律的契约精神。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契约成立后就不允许反悔。但这并不意味着侵犯配偶的利益,该条法律中规定,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归还配偶的合法利益,这也体现出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保护精神。

  而且,在婚内构成过错方,另一方配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其承担过错赔偿。

  “夫债妻还”VS“恶意欠债”

  “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也对过去一些比较笼统、甚至有偏差的条款进行了修订,更加体现出法律对夫妻双方财产平等保护。”

  例如,在夫妻感情发生问题后,由于许多夫妻“离婚拉锯战”旷日持久,有人为此恶意在外举债。或者夫妻双方房产中只有1人名字,到头来,不但将原有房产等私自变卖,还欠下一屁股债要对方共同偿还。按照过去的司法解释(二),除了两种情况外,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应共同偿还,受害方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因此,律师建议,配偶在婚后购房时不应“偷懒”,还是应该到交易中心夫妻共同办理手续,在房产证上写上名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一出,让许多人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一名网友在博客上写道,爱情是冲动的,婚姻却应该是理性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房婚”有危险,结婚需谨慎!(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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