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家庭纠纷 采用调解措施见奇效
近期,万宁法院和乐法庭结合具体案情广泛采用调解方式,化解了多起离婚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满足了妇女和婚生子女的日后生活需求,维护了法律尊严,实现了公平正义,保障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2010年9月,和乐法庭利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原告傅某诉被告叶某(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傅某与被告叶某2001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女儿。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父母在万宁市北大镇种植橡胶树约250株、槟榔树约3千株,婚后原、被告与原告父母共同管理和收益。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婆媳关系不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从2010年5月开始分居。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认真地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耐心地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反复磋商,原、被告最终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后婚生的两个女儿归抚养条件较好的原告傅某抚养,原告傅某同意给付被告叶某人民币6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中约250株橡胶树三年的管理权、收益权。该调解协议不仅让婚生的两个女儿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还满足了被告叶某日后的生活需要,也有利于她以后的发展。
10月,和乐法庭也采用调解方式化解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女)的离婚纠纷,由于原被告矛盾较深,双方不易沟通,通过主审法官不懈地调解与沟通,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杨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当即给付被告黄某5万元,原被告协商婚生女儿归抚养条件较好的原告杨某抚养,充分保障了独自在外打工的被告黄某和智障残疾的女儿的合法权益。
万宁法院十分注重保护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特别强调在审理婚姻家庭、子女抚养等普通涉农民事纠纷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截止2010年10月,和乐法庭共受理离婚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案件92件,其中通过调解结案75件,调解率为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