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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关系付巨款 妻子主张追回一半获支持
2010-12-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丈夫与情人签订《分居协议》,为厘清双方不正当关系约定了财产分割。但妻子主张丈夫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向情人追回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最近,朝阳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该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符合正在征求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小三”索要补偿法院不支持、妻子追讨馈赠可部分支持的规定。

  案情介绍

  小兰(化名)与丈夫王先生已结婚多年,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小兰出国进修,回国后发现丈夫有了外遇,且多次向“小三”名下的账户存入巨额现金。据王先生讲,他在夜总会消费时认识了女子傲月(化名),但这段感情来得快去得也快,在小兰回国前,这段婚外情便已结束。据悉,2009年2月26日,王先生和傲月分手时,还找了律师并签订了一份《分居协议》,决定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并对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及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女方将名下奔驰轿车过户到男方名下;过户后七日内,男方将20万元转入女方指定账户;男方确认对于共同生活期间转入女方账户的50万元人民币女方已归还。

  2009年3月,傲月将王先生告上法院,称在自己将奔驰车过户后王先生却未履行协议,因此要求王先生按照协议支付自己20万元及相应利息。王先生则提出反诉,他表示与傲月之间是包养关系,每年60万元,已陆续给傲月账户打款55万余元。王先生认为,傲月是以包养名义侵吞自己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居协议是他在心理上受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要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傲月返还18万余元现金及白金项链、相机等馈赠品。

  法院判决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傲月是包养关系没有实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王先生应当支付傲月20万元及利息,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反诉请求。今年6月,小兰又将丈夫王先生以及傲月一并起诉至法院,再次要求傲月返款,同时希望法院确认两人签订的分居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王先生支付傲月的款项数额,属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项,应以判决结果为准。对于王先生已经法院确认支付傲月的20万元,因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王先生仅对其中一半份额有处分权,由于小兰主张,因此法院判决傲月返还属于小兰的部分10万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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