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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儿有保障 准岳父母争付婚房首付
2010-12-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引发国人的热烈争论,不少网友认为,这项司法解释最终实施的话,会造成房产权属不公平现象。因此,现实中一些未婚或刚结婚的女青年及其父母已开始为将来的房产权属问题担忧,并采取对策。实践中,男方承担首付的婚房购买格局正在悄然改变。

  准岳父岳母最近很纠结 担心女儿没保障

  最近,正在为女儿装修婚房的市民章先生有些坐不住了:27岁的女儿章丽和男朋友恋爱已经四年多,准备明年“五一”结婚,双方家长也多次见面商议结婚事宜。按照原计划,买房子首付的30多万元钱由男方家出,自己这方则负责房屋装修和购买家电,估计也要20多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出台后让章先生感到隐隐不安,因为如果该《解释》正式实施,女儿婚后会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章先生说,他在网上看了《解释》的相关内容,其中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就意味着,婚前买的房可能归属首付者个人。章先生告诉记者,女儿的婚房是去年买的,现在已经涨了一倍多,今后肯定还会进一步升值,但家电和装修肯定是要贬值的。万一两人离婚了,女儿只能拿到一些不值钱的二手家具家电,房子永远没有她的份,这与“净身出户”没啥区别。“买房子的时候我们没有想到这一点,也没要求在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现在如果硬要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可能会将事情弄僵;但如果不加女儿的名字,感觉她婚后完全没有保障”。章小姐表示,如果《解释》实施,她将考虑与男友以公证婚前协议等方式约定房产归属问题。

  婚房购买格局悄然改变 女方家长争付首付

  针对《解释》中提出的婚前首付方可将房产作为个人财产这个问题,记者又采访了几位“准岳父岳母”,他们均表示房产归属问题让他们对女儿的婚姻缺乏安全感,并打算与男方家庭一起付首付,一些条件允许的女方家长甚至争着为女儿支付全额首付款。

  中国传统置业观历来是男方买了新房才能结婚,所以有人戏称中国的房价是由丈母娘推高的。虽说女方父母要将女儿嫁给有房一族并不是以离婚分割财产为目的,因为父母还是希望子女能夫妻和睦白头到老,但是有房产这个保障在,真的到了走不下去的那天,家长还是希望女儿能有条后路。因此,《解释》一出,担忧的情绪开始高涨,部分女方和家长开始寻找应对之策。

  “在我们成交的房子中,25%以上是用来做婚房用的。”市区明伦街一名房产中介人士告诉记者,以前大多数婚房是由男方家庭承担首付,但最近她已经遇到好几个女方家长争着付首付。“他们认为房子是不动产,与其让婆家买房,一旦男方日后婚变让女儿受委屈,不如自己为她买房,既能为女儿提供保障,也可看作是长线投资”。

  “结婚之前房子是一定要有的。”对于婚姻与房子,市民包女士的看法比较主流,“双方共同买房,这样可以顺其自然地要求在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她觉得,婚姻要有感情基础不假,但是结婚前也要把该说的说清楚,房产证上署名的事情沟通好了,以后可以放心过日子,不必再为这事争来争去。

  律师支招如何“谈钱说爱”

  《解释》对婚前首付者得房的规定更加细化和明确化,符合物权法立法本意,并使婚姻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借贷关系这三者的主体间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他说,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亲兄弟,明算账”,准夫妻们大大方方地把问题谈清楚说明白,这比什么山盟海誓都靠谱。

  那么,女方该如何“谈钱说爱”呢?首先,如果男女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买房子,或准备将房子当成共同财产处理,最好先登记后买房。张文忠解释,登记之后婚姻关系就确立了,先登记后买房的话,房子就是双方共有,即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仍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次,是双方共同首付、共同还贷。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共同支付首付并一同还贷的,应该在房产证上写上两个人的名字。首付比例有差别时,可通过婚前协议的方式,到房管部门要求在房产证上标注双方占有的产权份额。

  那么,像章丽遇到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律师支持其父章先生的提议,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他说,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不存在过多的法律争议。不过婚姻一定要秉持道德与情感优先的观念,这也是《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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