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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史上最青春版的婚姻法规
2010-12-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80后式离婚”多是情绪化离婚,是夫妻双方都过分注重自我感受而忽视对方感受,这也是独生子女一代自律性差的体现,同时还是婚姻耐受力差的体现;“70后式离婚”是双方在平淡婚姻中寻求一个情感兴奋点,这有点像“七年之痒”,一方面他们重视现实,另一方面又渴望激情,“70后式离婚”是一种人渴望用婚姻的激情留住青春的体现;而“70前式离婚”则更多的是因为婚姻中的某一方(尤其是女方)因为多年来操持家庭而不注重自我修养的提升,慢慢落伍于时代、落伍于配偶,从而导致被婚姻抛弃的离婚状态。

  而新的婚姻法规解释,则是明显用来对付“80后式离婚”的。

  仔细研读了新婚姻法规之后,有个明显的感觉:新法规其实完全不适用于长婚龄的中年夫妻。可谓“史上最青春版的婚姻法规”。它其实更适合用来解决和处理80后乃至日后90后的闪婚闪离问题。

  这套法规用来解决目前年轻夫妻的冲动性结婚离婚问题是可以的,因为这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购房者一方的经济利益。毕竟这一代人最大的婚姻财产是婚房,而这套婚房的出资人绝大多数是某一方的父母。父母可以为子女的婚姻买单,但父母不该还为子女短暂的婚姻闹剧买单。这是必然的。很多人觉得这法规等同于“父母给儿子买婚房,儿媳妇没份儿”。

  从目前的离婚趋势来看:80后夫妻离婚率最高,但这一代年轻夫妻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明显多于男方。这是因为年轻女性一代对婚姻的要求更高、更理想化,以致婚姻的耐受力在降低,所以,这一代人的离婚,多是双方的问题。但上世纪70年代左右出生的中年夫妻,因男方婚外情或对家庭关心不够等原因导致离婚的居多。尤其是中国女性,过了35岁之后,基本不愿意走上离婚之路,甚至很多女性每天的主要精力都用在了“维系婚姻稳定”上面。所以,对一个女人而言,35岁之前和35岁之后,离婚的心态、原因等等所有方面都肯定是有极大不同的。如果片面使用一刀切式离婚政策,那对35岁之后的女性是明显有失公平的。

  《婚姻法》应根据不同年龄有多种版本,把“青春损失赔偿”提上议案,而且恋爱时是否同居堕胎,也应该是决定离婚时该分多少财产的条件。

  针对《婚姻法》的解释条款,有人认为,以婚龄来界定财产划分只是一方面,而婚前的恋爱时长、双方是否同居、女方是否经历过怀孕、流产等方面都应该纳入日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标准。这是对女性的最基本保护。在工作中发现,目前的一线大城市中,“恋爱”基本可以跟“同居”画上等号。虽然很多男女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但却有共同的生活经历,跟实质婚姻没有区别。而且很大一部分女性在同居阶段有堕胎经历。这部分女性在这个过程中,其实也承受着多方面的压力,包括精神上和舆论上。而越是经历过同居关系的男女,婚后的离婚几率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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