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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赖在婆婆家 婆婆上法院“送客”
2010-12-02作者:未知来源:新闻晚报

  婆婆由于看不惯儿子和媳妇离婚后,媳妇仍旧居住自己的房屋内,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媳妇迁移。昨天,闸北法院作出媳妇迁出本市康乐路房屋的判决。

  该婆婆称, 2008年5月,儿子与媳妇登记结婚。婚后,儿子和媳妇共同居住在婆婆的房屋内。 2009年4月,儿子离开母亲的房屋在外居住。同年5-6月间,媳妇至所在地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2010年2月,媳妇与儿子至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 《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载明: “双方所生之子离婚后由男方抚养,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由男方承担 (女方无需承担)。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

  之后,媳妇以其离婚丈夫未给付离婚补偿款为由,至人民调解工作室及妇联进行投诉,但均没有结果,故媳妇不愿迁出原未离婚时居住的房屋而涉讼。

  审理中,法院查明,婆婆系康乐路房屋的权利人。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原告为系争房屋产权人,被告系因与原告之子缔结婚姻,经原告允许而居住系争房屋。现被告与原告之子已离婚,原告要求收回房屋自用,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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