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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量刑之权衡
2010-11-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被告人石某系被害人卢某的妻子,夫妻关系不和,卢某对家庭不负责任,近年来经常对石某进行暴力殴打,村组干部多次劝说教育,卢某仍屡教不改。2009年9月4日,卢某与其父及石某发生争吵之后,在自家菜地挖一土坑,躺入坑内试图将自己埋于坑中。石某上前劝阻,双方发生争吵、抓扯。卢某把石某拉入坑中,声称要一起“活埋”,石某挣扎中顺手抓起挖坑的锄头朝躺在坑内的卢某头部、颈部等乱打。随后,石某向村民小组组长打电话告诉情况并等候处理,后被移送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卢某系钝器击致颈总动、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事发后,当地村组织、群众联名请求对石某从轻处理。

  法院在认定被告人石某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基础上,充分考量了被害人过错、群众意见等酌定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石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因长期家庭暴力引起的以暴制暴案件。笔者在此仅就该情形下的量刑问题谈点看法。

  不少人主张,在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件量刑时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虽然这两个理论与现行刑法体系存在不相适应之处,但能够为考量被害人过错提供有力参考。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暴力周期”表明施暴者对受虐妇女的不法侵害是长期的、连续的、紧迫的;“习得性无助”则描绘出家庭暴力对受虐妇女的心理影响,即家庭暴力下的受虐女性长期处于一种无助无奈的心理状态,使她们变得消极、压抑。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在于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探讨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这恰好能够解释受虐妇女采取以暴制暴的原因,即在长期忍受严重家庭暴力之后,愤恨、屈辱等负面情绪往往会积蓄到无可抑制的程度,极易引发犯罪。

  对于因被害人过错能否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解释中尚无明确规定,但在指导性刑事政策文件中已经有所体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指导性刑事政策显示出将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作为酌定情节的态度。2004年10月1日在全国部分法院试点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已将被害人的重大过错或一般过错的作为“酌定量刑因素”。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指出,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中,就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对受虐妇女从轻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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