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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遭受家庭暴力 离婚时获精神赔偿
2010-11-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曹某(女)与郑某于2007年10月相识恋爱,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较好,2009年后,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甚至打架,郑某并且出现了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曹某大打出手。2010年4月15日,双方因故再次发生纠纷,郑某用木板将曹某致伤,造成曹某右腕关节活动部分丧失,伤残程度10级。曹某因无法忍受郑某不断增长的暴力倾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郑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郑某实施家庭暴力将曹某致残,侵犯了曹某的人身权益,依法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郑某的行为对曹某造成了一定伤害,曹某要求郑某支付精神抚慰金,应予以支持,赔偿数额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考虑曹某的伤情综合确定。最终,法院判决:曹某与郑某离婚,郑某赔偿曹某精神损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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