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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可互相调查名下房产
2010-11-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新闻背景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根据《规定》的内容,记者采访到了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几位律师和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项奎洋律师,请他们对涉及的问题给予解释。几位律师从《规定》的内容总结来看,表示内容更加保护房主的权益。

  支持夫妻互查房产

  房产是绝大多数百姓的“根儿”,近年来在房产方面出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是有些夫妻的关系不稳定,甚至双方互相猜疑,藏私房钱甚至转移财产,这种情况都屡见不鲜。如果夫妻离婚,清算名下的房产,那么一方就可以到房屋登记机构去查对方的房产。

  以往,如果你去查配偶名下是否还有你不知道的房产,可能被告知“不给查”,但现在不用为难了。因为《规定》第一条就表示,对于房屋登记机构不履行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的不作为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夫妻一旦出现要清算财产的情况,涉及到房产,就可以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并打出房屋的登记资料,提供给法庭作为证据。

  “克隆”房产证仍然有效

  《规定》的第二条更与大家的生活密切相关。“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俩闹矛盾,妻子将房产证藏起来,丈夫急需房产证办事用却拿不到,这时候丈夫背着妻子去登记机关说房产证遗失需要补办,并提供了补办房产证所需要的手续,房屋登记机构给丈夫办了一个房产证,并与妻子手里的房产证一模一样。如果妻子对这种情况不服,上诉到法院,这时法院不予受理。

  基于这个规定,也建议大家有问题心平气和地谈,尽量别发生这种矛盾。由于夫妻间的矛盾,出现了两个一模一样的房产证,也得自己家庭内部解决。

  法院判赔房子可直接更名

  另外,《规定》第二条还告诉我们,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比如说,甲的房子,经过打官司判给了乙,但甲拒不履行判决,既不配合过户,也不给乙腾房子,那么乙可以拿着法院的判决,带着协助强制执行书去房产局直接办理更名手续,不需要通过甲的同意。更名后,如果甲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不受理。

  这一点明确支持生效的判决,维护合法当事人的利益。

  房子被拆迁仍可继续诉讼

  以往,房屋灭失后,关于房产的问题就不再受理了,但现在有了变化。即使房屋灭失,你仍可主张自己的权利。《规定》第三条显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房屋灭失的影响。

  举例来说,两个人就房产的问题打官司,打官司的过程中,房子被拆迁了,诉讼程序仍可继续。官司打赢的一方,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比如拆迁补偿款等。

  多次转移登记可告一串

  现实生活中,一房被多次转移登记的情况不在少数。比如甲将房产卖给了乙,乙又卖给了丙,丙又卖给了丁。针对这样一连串的转移,《规定》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五条说,同一房屋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条主要是告诉我们,如果原房主对房屋买卖不认可,可以起诉一串儿。比如甲将房产卖给了乙,乙又卖给了丙,丙又卖给了丁。房子已经到了丁的手里,但甲觉得受骗了,不该卖,他可以起诉乙,或是起诉乙的同时连带起诉丙和丁,但甲不可以直接起诉丁,也就是说中间的环节不能跳过。如果甲起诉乙的时候被驳回,那他也就不能再起诉丙和丁了。

  房产有争议先解决家里事

  《规定》第八条告诉我们,如果一个家庭内就房产问题有争议,那就先内部解决好矛盾,再来协调房产。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

  举例说,妻子将家里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丈夫不同意,起诉到法院要求撤回抵押,法院会告诉他们,抵押房产这件事暂时搁置,先内部解决好矛盾,在是否抵押房产上达成意见一致。也就是说,先解决民事,再解决行政。

  房屋登记机构有责需赔偿

  记者曾经听说过这样的案例,甲伪造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将属于乙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样给乙造成了损害。再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乙可以将甲和房屋登记机构一起告上法庭,在追究甲责任的同时,要求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第十二条支持如下,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现在更强调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慎职责,在变更房产登记时,要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辨别真伪,这既是对真正房主的一种保护,也是避免出现房产纠纷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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