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谁买归谁 导致离婚更草率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婚前财产中的房子归属于出钱买房人的解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有佛山律师认为,该解释过分保护了有房者一方,因为离婚对自身财产状况伤害不大,一些人可能会更草率地选择离婚。
为买房未婚夫妻闹别扭
和女友恋爱三年之后,佛山市民小张准备近日与女友拉埋天窗。但在准备婚房的过程,小两口之间的关系却变得微妙起来。小张是佛山本地人,生活相对优越,他的女朋友是北方女孩子,家境普通。小张家可以全额付清一套婚房的费用,但是女朋友却坚持要在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最后,小张和女友采取分别出资七成和三成的方式,一次性购买了一套婚房。房产证上最后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并明确了比例。但这个事情闹得大家都很不开心,两个人都觉得对方太计较。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有一条规定,婚前财产中的房子归属于出钱买房人。这改变了以往使用的法律法规中,如果没有明确的婚前财产认定,房子往往被视作是共同财产的做法。小张认为,这也许可以解决他们的问题,他可以让父母出资为自己购置一套房子,结婚后再与妻子合买一套房。这样万一将来他们的婚姻出现问题,小张的父母也不会担心女友要分房产了。
“解释”过分保护有房者
据了解,“解释三”主要明确解释了两种情形。第一,针对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第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佛山经纬恒盛律师事务所林德南律师表示,房产纠纷在离婚案中确实非常普遍,新解释的特点,在于清晰了对房产的产权,明显支持购房者的一方,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现实的逻辑,显得更人性化。而且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后续贷款方面也有清晰的规定。这是先确认个人财产,再到共同财产的思路。不过,该解释也过分保护了有房者一方,让有房者拥有更高的权利。在当前的社会下,有一套乃至数套房产,在婚姻市场上确实算是一个不小的诱惑,不少手中握有数套房产的人,可能因为离婚对自身财产状况的伤害不大,从而更草率地选择离婚。
■法律堂
租房漏水 谁来维修?
小文:我租的房子入住不到三个月,楼下的邻居却来敲了好几次门,说洗澡间的水渗透到他家去,导致他家的天花板不断剥落,要我赔偿。原来是我这间房洗澡间的地板渗水坏了,我几经波折,找了两个施工队,才算把渗水的问题解决了,前后共花了500余元,这笔钱应当我出还是房东出?
律师:事情的关键在于你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关于维修和补偿等项目补偿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未作约定,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业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只要小文主观上按照约定的方法来使用洗浴间,并没有对物品进行破坏,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过程中,如果承租人发现需要维修的情况,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个案例中,小文找施工队维修房子的费用应当由房东承担。另外,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