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丈夫与第三者未婚生子 丈夫起诉离婚妻子索赔80万
2010-11-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男子两次诉请离婚,不料妻子抓住丈夫“有婚外情、并与第三者非法生育了一男孩”这一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如要离婚,男方要赔偿80万元损失。11月8日,经过几次诉讼和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男方赔偿女方两万元。

  孙某家住南宁市邕宁区。1988年1月,他与何某从相识到相爱,两人“先上船后买票”——同居并生下儿子。1991年3月,他们才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两人各自外出务工挣钱,没有固定的住所,夫妻俩聚少分多。何某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还与别的女子生了一个小孩,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矛盾越积越深。2008年,孙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当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自此以后,孙某与妻子分开来住,互不往来。2009年,孙某再次向邕宁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她认为,丈夫存在重大过错,如果一定要离婚,男方要补偿她80万元安家费。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时,孙某表示,如果妻子同意离婚,他愿尽自己的能力给妻子8000元到一万元的经济帮助。何某不肯,并表示男方达不到她的补偿要求,就别想离婚。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邕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这对夫妻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孙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外,女方认为男方有过错,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给妻子经济补偿一万元。

  何某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准离婚,如准许离婚,则判令男方赔偿人身损害费30万元,以及10万元的住房困难帮助。二审中,何某提供了一份新证据,即某地计生局的询问笔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证明丈夫与另外一名女子非法生育一男孩,以及被处罚的事实。新证据面前,孙某不得不作出让步,他表示可以支付给何某两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孙某与何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外一名女子未婚生子,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何某请求损害赔偿,依法有据,但30万元的诉求过高,不予支持。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孙某赔偿何某两万元损失费。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