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第三者未婚生子 丈夫起诉离婚妻子索赔80万
一男子两次诉请离婚,不料妻子抓住丈夫“有婚外情、并与第三者非法生育了一男孩”这一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如要离婚,男方要赔偿80万元损失。11月8日,经过几次诉讼和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男方赔偿女方两万元。
孙某家住南宁市邕宁区。1988年1月,他与何某从相识到相爱,两人“先上船后买票”——同居并生下儿子。1991年3月,他们才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两人各自外出务工挣钱,没有固定的住所,夫妻俩聚少分多。何某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还与别的女子生了一个小孩,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矛盾越积越深。2008年,孙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当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自此以后,孙某与妻子分开来住,互不往来。2009年,孙某再次向邕宁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她认为,丈夫存在重大过错,如果一定要离婚,男方要补偿她80万元安家费。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时,孙某表示,如果妻子同意离婚,他愿尽自己的能力给妻子8000元到一万元的经济帮助。何某不肯,并表示男方达不到她的补偿要求,就别想离婚。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邕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这对夫妻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孙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外,女方认为男方有过错,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给妻子经济补偿一万元。
何某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准离婚,如准许离婚,则判令男方赔偿人身损害费30万元,以及10万元的住房困难帮助。二审中,何某提供了一份新证据,即某地计生局的询问笔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证明丈夫与另外一名女子非法生育一男孩,以及被处罚的事实。新证据面前,孙某不得不作出让步,他表示可以支付给何某两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孙某与何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外一名女子未婚生子,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何某请求损害赔偿,依法有据,但30万元的诉求过高,不予支持。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孙某赔偿何某两万元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