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江西:花甲夫妇要分手 法庭判"离婚不离家"
2010-11-06作者:未知来源:临川晚报  

  一对均年过花甲、有着42年婚龄的银婚夫妇竟然选择分手,令人唏嘘不已。日前,临川区人民法院城里法庭在同意他们离婚的同时,考虑到两人晚年生活的质量,依法作出了“离婚不离家”的判决。

  该对夫妇于1969年9月登记结婚,育有二子二女,子女现均已成家。但到了晚年,双方不能相互信任、相互沟通,致使两人分居近4年之久。女方诉讼要求离婚,要求分割拍卖婚后财产———夫妻唯一的一套房屋,以及要求赔偿相关物质和精神的损失。男方亦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拍卖房屋,理由是“没有积蓄,如分割房屋,没有钱补偿,如拍卖房屋,将无处居住”。男方提出可以和女方各居住一间房间,厨房和卫生间共用。

  法庭认为两人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同意离婚,但因没有相应证据,没有支持女方索赔的诉求。另外,考虑到两人均年过花甲,且均没有积蓄,如果将房屋拍卖分割,不利于双方晚年的生活,故判决对房屋不予分割,双方均享有居住权,待以后一方有经济条件可以购买房屋后再另行分割。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