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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如实申报政策外生育人员 可减社会抚养费
2010-10-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10年11月1日零时是全国人口普查标准时点。“超生户会不会被罚款?”“已构成事实领养的人员能不能登记?”……不少市民对人口普查有关政策法规还有疑惑。10月18日,南宁市召开全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第三次工作会议。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在这次人口普查登记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可减轻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如实申报可减轻收费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以往因政策外生育(包括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各种原因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准许其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人口登记。

  对于未征收过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外生育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征收;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凡不主动申报而被查实属政策外生育的,将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严肃处理。普查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不得以普查登记的个人资料为依据、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变相处罚。

  对领养人员也应如实登记

  已构成领养事实的人员,不论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均应予以人口普查登记。对未依法办理手续的收养人员,可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和上述规定处理。

  将清查登记居无定所人员

  据悉,截至8月31日,南宁市完成了2102594户7081226人居民户口核对工作,共登记人户分离194211人;登记户口待定人员88192人,其中登记出生未报户口人员77732人,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人员49315人;登记暂住人口711413人;登记境外人员5178人。

  记者了解到,南宁市要求在工作中不得因为人口普查而驱赶流动人口。按全国、全区统一规定,南宁市人普办将于本月底,统一组织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南宁行政辖区范围内居无定所人员的清查登记工作,将重点清查露宿在山边、路边、街头、广场、公园、立交桥下、涵洞、车站、码头以及居住在废弃建筑物等场所的流动人口。

  对于曾经漏报、瞒报人口出生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如实登记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均不再追究其责任,以往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中取得的荣誉和成绩可以保留;但对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普查对象隐私不得外泄

  本次会议重申,人口普查登记结果只能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含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的依据。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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