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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情侣未婚生子为抚养费对簿公堂
2010-10-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临川一对年轻情侣,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未婚生下一女,不断加重的经济负担,导致两人矛盾加剧,并逐渐演变成双方家长间的矛盾,最终因小孩抚养费的问题,两家对簿公堂。男方及其父母不愿独自负担抚养孩子的费用,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日前,临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2005年12月,年仅20岁的熊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同龄女孩胡某,两名年轻人迅速坠入爱河,几天后两人就订婚了。熊某给付了3万余元彩礼后,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两人开始生活在一起。2006年10月15日,胡某生下女儿小雯。从2007年开始,熊某、胡某两人均外出打工,未在一起生活,而小雯则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由于婚前两人缺乏了解,加上两人分别在外打工,双方感情迅速冷却。不久,胡某提出分手,熊某为此邀请村干部协调解决未果,从此双方自行终止了恋爱关系。

  胡某与熊某分手后,一直在外打工,也从未支付小雯的抚养费。随着小雯年龄的增加,熊某父母感到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他们找到胡某协商此事。胡某则认为,她现在在外月收入只有几百元,而且自己身体也不好,经常生病需要治疗,因此自己无法负担小孩的抚养责任。孩子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熊某家,应该由熊某抚养照顾。双方协商未果,因不满胡某不支付抚养费,熊某父母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小孩小雯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计23991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的存续与否不是父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条件。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胡某作为小孩的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因小孩自出生以来,一直在熊某家生活,由熊某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更为适宜。同时考虑到在双方订立婚约时,胡某收取了熊某一定数额的礼金,故小孩抚养费的给付以一次性付清为宜。经与双方多次协商沟通后,胡某仍不愿支付抚养费。所以法院判令小孩由原告熊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胡某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23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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