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闹离婚 索还彩礼不支持
2010-10-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0月14日,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原告姜某与被告郭某离婚,驳回原告姜某要求被告返还聘金的诉状请求。
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支付了聘金1.88万元、金器折款6898元、衣服折款2000元。原、被告婚后到福建打工,打工期间发生争吵,双方一同回家。被告之后单独外出打工,原、被告就此断绝联系至今。原告姜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并要求郭某返还聘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郭某于2007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由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在一起生活及婚前给付被告财物造成原告生活困难,故法院对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