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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是否返还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010-10-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据统计,在我国离婚案件占各类民事案件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绝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是争执最激烈的,而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具有所有权的财产,这种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平均分割。笔者曾遇到过夫妻两人离婚因为七个茶碗不能平均分割,当事人当场把其中一个摔碎这种令办案法官都瞠目结舌的局面。究竟这七个茶碗应当如何分割呢?

  丈夫王某和妻子张某于2009年7月7日登记,10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出现问题,2010年1月,妻子张某将丈夫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如下财产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一是丈夫王某在订婚时(登记前)给付张某的现金10001元及金银首饰等物品,丈夫王某要求妻子张某返还。二是双方举行仪式时妻子张某的父母为双方购买的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物品,妻子张某要求丈夫王某进行返还,张某的父亲在起诉前一天出具的上述物品赠与张某个人的说明一份。三是房产两套,其中一套是由丈夫王某在登记前个人出资购买,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另一套是王某的父亲所在单位的拆迁安置房屋,已由丈夫王某同拆迁单位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其中前期付款10万元,是由王某的父母支付的,但是截止双方诉讼时,余款和房屋均未交付。针对以上争议应当如何处理呢?

  众所周知,我国是以登记来确立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的,即《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举行结婚仪式时,我国传统的聘嫁风俗依然是存在的,甚至在偏远的山区及农村地区很多人还认为只有双方举行仪式了才算正式结婚,这是人们在结婚方面存在的一个误区。我国法律只认可一种结婚要件即登记,至于是否举行仪式以及是否订婚给付彩礼均不影响双方是否确立夫妻关系。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给共同财产的认定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基调和界限,即原则上来说就是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本案来说,丈夫王某在订婚时给付张某的现金10001元及金银首饰等物品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原则上是不支持结婚时给付彩礼的,但是由于传统习俗的存在,民间结婚给付彩礼的情况是十有八九,双方离婚时返还彩礼也成了一项必须审理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有上述情况的出现,一般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但是笔者认为,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很多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愿,基本上是迫于习俗的压力,这并非男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另外男方是基于双方能够结婚并正常生活才给付女方彩礼的,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男方给付彩礼的条件便不存在了,因此对男方来说给付的大量彩礼得不到返还也是显示公平的。在现实中,很多女性为了骗取彩礼和男方结婚而又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这样也不利于保护男方的合法利益。因此,笔者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姻关系如果没有能够维持很长时间的话,女方应当归还男方的彩礼。张某的父母为双方购买的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物品,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均是在双方登记后取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那么就本案来说是否是属于妻子张某的个人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张某的父亲出具了赠与张某个人的说明,但是上述说明是在张某和王某出现矛盾后才出具的,这并非张某的父亲赠与财产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双方争议的第一套房屋是丈夫王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婚后所得,也即是说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证。这种情况是现实案例中是争议比较多的,有观点认为,房屋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其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是在婚前以个人的财产支付房款后购得,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也有人认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取得要件,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如果登记在个人名下,就应当是个人的财产,如果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就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这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论该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否认不了婚后所得的事实,这就如虽然夫妻个人的工资都是发给个人但是也不能否认双方的工资是共同财产一样。其次,虽然我国离婚案件居高不下,但是毕竟还是不离婚的要占据绝大多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夫妻间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至于第二套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由于未领取房产证,该房屋产权还没有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对这种财产作出判决的。就本案来说,法院也不会针对该财产作出处理,产权确定后,如有争议可另行起诉。

  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下,我们开始提出的作为共同财产的七个茶碗应当如何分割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七个茶碗可以由妻子分得四个。其实,人是一种感情复杂的动物,曾经在一起快乐幸福地生活过的两人,在离婚时竟然闹的横眉冷对,这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在现实中每个人都多一些宽容和理解,离婚时抱着好合好散的心态,这样才有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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