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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收入能否要求前夫给付生活费
2010-10-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来电显示:我今年52岁,是个家庭妇女,我和丈夫陈某生育的2个儿女都已成家立业。前不久,陈某起诉要求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担心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自己没法独立生活。请问,我离婚后还能要求前夫支付生活费吗?赵女士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你离婚后,按规定不能要求陈某负担你的生活费。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从该规定来看,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给付扶养费的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一方存在疾病、生活困难等需要扶养的情况,对方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扶养义务。可见,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随着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消失,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将不复存在。你与陈某离婚后双方就不存在夫妻关系了,陈某对你也就没有了扶养的义务。但你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要求陈某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按照《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如果你在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依上述规定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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