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离婚”五年方知分手无效
2010-10-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0月8日,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当事人原以为经过村委会调解签订的离婚协议就算是离了婚,直到最近才明白离婚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女士诉称:她与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后因自己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将其赶出家门,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2006年双方经所在的村委会调解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她到现在才知道这种离婚是无效的,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她与被告离婚。

  同时,被告翁某答辩称: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属实,但是因为原告一直外出打工,双方才分居这么久,离婚协议上不是原告本人的签字,而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6年经所在的村委会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以上。被告主张离婚协议上不是原告本人的签字,因被告已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按印,应视为被告已对离婚协议内容及原告的签字予以确认,且被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故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官说法: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自行签订离婚协议或经过村委会签订离婚协议,不具有解除法定婚姻关系的效力,而必须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此才能合法有效的解除婚姻关系。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