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五年方知分手无效
2010-10-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0月8日,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当事人原以为经过村委会调解签订的离婚协议就算是离了婚,直到最近才明白离婚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女士诉称:她与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后因自己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将其赶出家门,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2006年双方经所在的村委会调解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她到现在才知道这种离婚是无效的,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她与被告离婚。
同时,被告翁某答辩称: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属实,但是因为原告一直外出打工,双方才分居这么久,离婚协议上不是原告本人的签字,而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6年经所在的村委会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以上。被告主张离婚协议上不是原告本人的签字,因被告已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按印,应视为被告已对离婚协议内容及原告的签字予以确认,且被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故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官说法: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自行签订离婚协议或经过村委会签订离婚协议,不具有解除法定婚姻关系的效力,而必须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此才能合法有效的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