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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服刑男友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官成功调解
2010-09-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9月22日,海南澄迈县人民法院在三亚监狱里开庭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非婚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最终在法官耐心细致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10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11月19日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便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7年4月4日生育了一名女孩。双方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一年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史,且婚后还继续吸毒。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戒毒,被告也答应戒毒好好过日子,但被告却一直未能戒除毒瘾。2009年6月29日,被告李某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入狱后,原告四处打工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原告认为,孩子一直是由原告抚养,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过孩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要求判令孩子由其负责扶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给原告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庭审中,被告李某提及自己的女儿时情绪十分激动,泪流满面,表示由于自己吸毒,对不起原告和孩子,也希望原告能找到自己的幸福。被告称自己现在在监狱服刑,没有生活来源,无法抚养小孩,但小孩可以由其家人抚养,如果孩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查明案情后,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和辩法析理下,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孩子由原告负责扶养,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非婚生小孩由原告李某抚养至十八周岁止,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同居后的男女双方不享有婚姻法赋予的夫妻双方所享有的权利。法官告诫,婚姻问题绝非儿戏,为了生活的长久幸福,男女双方一定要办理婚姻登记后才能“同居”生活,这样,双方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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