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收养关系成立 继承权随之“消除”
2010-09-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王芳今年38岁,3岁时就被过继给了别人,王芳亲生父母还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在王芳30岁时,养父母告诉了她的真实出身。此后,她便与亲生父母有了来往,但还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

  今年6月份,生父突发重病去世。由于生父生前没有立过遗嘱分配家中遗产,姐姐、两个妹妹和弟弟共同商量如何分配遗产事宜。王芳闻讯后,认为自己同样是父亲的亲生骨肉,应当享有继承权。而姐姐、两个妹妹和弟弟认为,王芳已不是家庭的成员,不应享有继承权。

  丰台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据《收养法》第23条第2款“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做出了司法解释。

  本案中,王芳于35年前就已经过继给养父母了,她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关系已经消除。因此,王芳对生父母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王芳对生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除可依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但本案中王芳只是与亲生父母有来往,并未对亲生父母进行赡养、照顾,故不能凭血缘关系获得遗产。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