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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卖亲生子女要追刑责
2010-09-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据《北京晨报》报道,8月31号上午,最高法向媒体通报了人民法院今年上半年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三起典型案例,其中两名罪犯已被执行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 近六成判重刑

  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2010年1月至7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已达1233件,审结1060件,收、结案数量比2009年同期分别上升了45.23%和32.4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37人,同比增长75.74%,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238人,同比增长74.37%,重刑率为57.90%,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1.94个百分点,有力震慑了犯罪。

  出卖亲生子女将被追刑责

  最高法表示,对于强抢儿童出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据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等等。对于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最高法表示,对于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虐待被买儿童,阻碍对其解救的,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要依法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逐步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故意提供户籍证明者算共犯

  对于明知他人在进行拐卖或收买犯罪,仍向“人贩子”、“收买人”提供被拐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帮助的,依法以拐卖妇女、儿童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共犯论处,以斩断拐卖犯罪链条,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采取偷盗强抢等方式拐卖儿童、拐卖妇女强迫卖淫,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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