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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砍伤无辜群众16人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11年
2010-08-28作者:未知来源:遂宁日报

  张某欲与前妻复婚遭拒绝后,遂感觉大家都获刑讨厌他,心生怨恨,决定报复。于是,张某从射洪县金华镇出发,骑着摩托车,手持菜刀,沿着三射路,一路持刀砍伤无辜群众16人。日前,张某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三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医药、营养费、残疾补助金等共计39095.63元。

  40岁的张某是射洪县广兴镇人。2009年7月以来,张某想与已离婚的妻子复婚,遭到拒绝,便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

  2009年10月16日,张某从射洪县广兴镇行至金华镇,准备到亲戚家养病。当天11时许,张某走到金华镇的街上时,感觉所有人都对他怀有敌意,便气冲冲地返回亲戚家,强行抢走一把不锈钢菜刀后离开。接着,张某持刀走进金华镇某洗车场附近的陈家,持刀向陈家的孩子砍去。被砍孩子偏头一躲,嘴唇被刀划伤,拔腿就往街上跑。张某提刀就追,追到附近一金融网点时,又将骑摩托车的杜某某砍伤。

  之后,张某窜至兴隆街等地,砍伤杜某等无辜群众数名,并抢得杜某的一辆摩托车。随后骑车在金华镇石桥村、黑水浩村、新桥村等地,先后持刀砍伤陈某某、吴某某等9名无辜群众。在张某骑摩托车行至三台县凯江大桥桥头时,冲过警方设置的卡点,并持刀砍杀围观群众,幸被民警制伏。

  经法医鉴定,张某的行为致1人重伤、8人轻伤、2人轻微伤。其余遭砍杀的群众因外出无法鉴定。今年1月6日,经法医鉴定:张某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违法行为评定为负“部分(限定)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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