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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红杏出墙生下女孩 丈夫通过DNA鉴定打赢离婚官司
2010-08-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妻子所生女孩与丈夫长得不像,丈夫怀疑女孩不是自己的骨肉,便做了DNA鉴定。拿到鉴定结果后,丈夫无法容忍妻子红杏出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索赔。8月22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裁定,维持敖汉旗人民法院的原判。在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中,丈夫最终打赢了官司。

  原告乌某(男)与被告纪某(女)于2000年结婚,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2007年,纪某生下一个女孩,起名叫微微。微微一天天长大,越来越惹人喜爱,被爷爷、奶奶视为掌上明珠。但是,亲朋好友经常与乌某开玩笑,说微微与他长得不像。起初,乌某并未太在意,随着关于纪某不守妇道的一些风言风语不断传入耳中,他对自己与孩子的血缘关系产生了怀疑。随后,他委托北京市一家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DNA鉴定,结论为:微微与他之间不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为此,乌某将纪某诉至敖汉旗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还要求纪某返还子女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受理此案后,纪某在应诉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微微与乌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DNA司法鉴定。经过协商,法院委托辽宁省一家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乌某与微微之间不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虽然纪某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存有异议,但是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因原告怀疑微微非其亲生,而与被告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主张被告所生女孩与其无血缘关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证明女孩微微确实与原告乌某不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依据《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中“夫妻间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因被告未能履行该义务存在过错,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为微微支付的抚养费并给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抚养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适当返还,因被告的过错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故应根据原告所受损害程度适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乌某与被告纪某离婚;女孩微微跟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返还原告为女孩微微支付的抚养费10000元,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面对一审判决结果,被告纪某表示不服,遂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裁定,驳回纪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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