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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割喉案”激辩故意杀人
2010-08-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记者黄义报道:无辜男婴遭割喉遗弃一案有了最新进展(详见本报4月13日、14日及15日连续报道):昨日上午9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该案首次在三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周某3年以上4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庭审焦点集中在被告行为是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庭审中,被告的辩护律师爆出被告不幸身世影响成长,被告两对父母双双写来求情信,恳请法院给予轻判。昨日庭审持续约一小时后,法庭对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昨日上午9时,庭审开始。披着齐肩短发、身高在160厘米左右的周某,身穿黄色囚服低着头被法警带入法庭,神情尚算镇定。在旁听席上一名中年男子眼含泪水,视线长时间停留在周某的身上,后经证实,此男子为被告养父。

  检方认为,有四个方面可以判定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首先,据警方调查,周某在案发前曾致电婴儿的亲生父亲,对方询问她是否怀孕,周某否认。而就在当晚,周某在厕所中产下男婴,并用刀对其颈部连割多刀,最深处达一厘米,这是致命的行为。

  其次,遗弃行为同样是致命的。根据第一个发现被害男婴的员工陈述,男婴当时在垃圾桶中是面部朝下背部朝上的,这种姿势极有可能导致男婴窒息死亡。周某可以预见但她还是选择这样做。

  还有就是,周某在产下孩子后没有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警方调查发现,男婴被产下6-7小时后没有进行喂养。长时间不喂养新生婴儿,同样可以导致婴儿死亡。另外,男婴被遗弃后,没有得到任何的保护。婴儿母体与产下后的外界环境有着极大的温差,没有丝毫保护的遗弃,也将夺走男婴的生命。

  公诉人话语刚落,一直低着头倾听的周某,突然抬起头略带激动地说道:“我没有杀人,我没想杀死他(孩子),我不想伤害孩子,我很后悔!”此后,周某在庭上多次复述上述话语。

  周某的辩护律师则向法官表示,周某不具有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直接故意,不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犯罪。周某怀孕时不满18周岁,极度慌乱、恐惧,用刀伤害婴儿颈部是出于不让婴儿哭出声以免让别人发现其未婚生子的动机,而不是出于要杀死的动机。而周某在公安机关审讯时虽然供述当时“已经不想要这个孩子”了,但是从这一供述并不能必然推断出其已经产生了要杀死孩子的动机,因为不要孩子还可以通过将孩子送给别人收养或遗弃孩子来实现,并不是一定要杀死孩子才可实现。此外,塑料袋是朝上敞开的,并没有密封。周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也构成自首。而且,周某是在刚分娩后这样特殊的时刻,伤害的是自己刚生下的婴儿这样特殊的对象,这种情形也应予以轻判。此外,周某丧失理智后作出的举动,与其特殊身世有关,考虑到隐私,将以书面材料提供。

  庭审中面对法官的问话,周某几乎不敢正视,基本都是点头或摇头,话语不多且声音细小,这也让法官多次提醒其“抬起头来,声音大点”。

  庭外求情:

  两对父母请求法官轻判

  在案件开审前,三水法院还收到了被告人周某的两对父母发来的信件。其中,一对是其亲生父母,一对是其养父母。

  原来,周某在出生5个月后就被其亲生父母交给了其姑父、姑母抚养。由于双方是至亲,其亲生父母对此事就没有刻意隐瞒,因此周某很小的时候就知道她不是养父母的亲生孩子。

  周某养父母在信中表示,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周某只读了半年初中就辍学了。她先是在家帮忙干家务,之后就外出打工,自食其力。“看到她这么乖巧,我们也就放心了。加上我们长期在外打工,也少有时间跟她谈心,未能经常对她讲讲做人的道理,未能教导她如何去认识社会,认识婚姻、家庭、责任这些人生的道理。” 求情信中如是表述。

  据两对父母反映,周某一直表现得很好,很懂事,所以其亲生父母很放心,认为把其交给姑父、姑母抚养没有问题,平常很少与周某见面,很少关心她。然而,案件发生后,周某给她养父母写信透露,她内心一直认定自己是个被父母抛弃的孩子,一直有很深的心理阴影。这也导致她一直害怕被人遗弃,她担心自己未婚先育的消息传出去,会导致自己被孩子的生父以及自己的家人抛弃,所以想瞒天过海,做了傻事。

  在求情信中,其亲生父母表示愿意替女儿赎罪,恳求法官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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