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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准
2010-08-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8年前,结婚5年的李梅因不能生育,与丈夫分手。

  “梅子,你帮帮小雅吧。”一天,李梅的邻居杨大妈哭着来到李梅家。原来,杨大妈刚刚20岁的女儿小雅未婚产子,希望李梅能收养这个孩子。杨大妈的哀求让李梅动了心,她答应收养这个孩子。

  李梅给孩子取名叫宝宝,女儿宝宝不仅让李梅的母爱得到了释放,还给李梅带来了无数的快乐和笑声。为了给女儿一个幸福美好的未来,李梅卖掉了原来的房子,搬到了一个没有人认识她的小区,并以“女儿”的名义为宝宝落了户口。为了不让宝宝知道自己的身世,李梅既没有和杨大妈签署协议,也没有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在李梅的精心呵护下,宝宝健康快乐地成长起来。

  转眼间8年过去了,宝宝已成为一个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在这8年中,也有好心人为李梅介绍对象,但终因宝宝的缘故,李梅都拒绝了。

  然而,日前一个不期而来的电话打破了这对母女平静幸福的生活。“你好,你是李梅大姐吧,我是小雅。”宝宝的生母小雅在电话里告诉李梅,8年来,她一直不曾忘记自己的女儿,“李大姐,我知道你为孩子付出很多,我愿意以一切代价换回这个孩子,请你放手吧。”

  小雅的话让李梅始料不及,她不知道该如何回答。她很想留下宝宝,但不知道像她这种情况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她该怎么做,才能留住宝宝?

  接到李梅的来信后,本报记者采访了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和古晓丹律师。

  未办理收养登记得不到法律支持

  “李梅的经历非常让人同情,但她想要留下宝宝的愿望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杨晓林律师对本报记者说,我国收养关系的成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92年旧收养法实施以前,民间的事实收养关系也是得到法律认可的;而1992年旧收养法实施后,除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收养关系的成立应以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为准;1999年新修订的收养法施行后,则变成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的收养协议,收养关系的成立都应以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为准。因此,凡是在1999年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与否都应看收养人是否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本案中,李梅认养宝宝的时间在8年前,也就是说李梅和宝宝收养关系的建立是发生在新收养法实施后,“要确认收养关系的成立有效就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即使李梅含辛茹苦抚养了宝宝8年,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杨律师对李梅的遭遇深感同情。

  “那李梅现在去民政部门补办收养登记可以吗?”记者提出疑问,“如果送养人同意送养,补办收养登记当然没问题。但根据新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李梅如果想凭收养宝宝多年的事实和当年杨大妈及小雅同意送养的事实去民政部门补办登记也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只能以现在的事实为准,在当时没有办理登记而现在宝宝的生母又不同意送养的情况下,李梅是无法补办收养登记的。”杨律师说。

  生母应珍惜孩子与养母之间的感情

  “小雅想要回孩子的想法是受法律保护的。”古晓丹律师说,在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上,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受到法律当然的保护,除非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而同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开始适用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在李梅与宝宝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情况下,小雅想要回孩子的主张是合法的。

  “虽然李梅要不到孩子,但8年来抚养孩子的经济支出还是可以向孩子的生母小雅主张返还的。”古晓丹律师对记者说,至于李梅感情上的缺失,“我们建议是不是可以跟孩子的生母沟通,在不影响孩子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的情况下,可以以多种方式经常和孩子保持联系。作为孩子的生母,也应该理解李梅与孩子建立起来的深厚感情,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尽量为孩子和李梅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创造一种和谐的家庭氛围,毕竟多一个人来关心孩子是一件好事。”“李梅的案例带给我们一个思考:收养登记手续对于认定收养关系成立是非常关键的。”杨晓林律师提醒读者,虽然收养人想要保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如果最终因为没有办理登记而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所带来的后果却是惨痛的。因此,他“建议收养人进行收养时应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另外,“收养法对于保密这一块儿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对于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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