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老公“隐瞒”18万美元离婚后,她能不能分一半?
18年婚姻 说完就完了
老公能“折腾”、有车有房、不愁钱花,女儿在国外读书。
在朋友眼里,郑州市民王女士是令人羡慕的。但这种羡慕在2003年被打破了。王女士说,这一年,是他们结婚的第18年。18年来,他们一起拼搏,不离不弃。
但有了钱,情况却变了。“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
就这样,俩人的婚姻宣告解体。王女士说,2003年9月份,经法院调解,她与老公老祝协议离婚。
俩人约定,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归男方所有,所有的现金和金银首饰归王女士所有,俩人在外地办的两个厂子归王女士经营。
意外
18万美元 说有就有了
离婚后,双方相安无事,一晃6年过去。王女士说,去年6月,因为女儿的问题,她去找老祝。
在老祝家里,她意外发现一份涉外收入申报单,上面显示,在俩人离婚的前一年,老祝从加拿大撤回投资18万余美元。王女士说,这笔钱,她压根不知道。
“那时还没离婚,这笔钱该有我一半。”王女士向老祝提出后,遭到拒绝。
老祝说,当年离婚时,俩人都说好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归他所有,这笔钱就是其中的一笔存款。而且,这笔钱,他早已偿还了银行的贷款,没了。
王女士不乐意,把老祝告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她认为,老祝当年隐匿了这笔钱,要求重新分割。她还提出,因为老祝不诚实,这笔钱应分给她三分之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女士还申请调查了老祝当年的存款记录。
证据显示,当年,老祝的银行户头确实转入了这么一笔资金。
说法
主审法官滑明勋:
18万美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一人一半
两人所争的18万美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王女士要求多分没有理由。
祝先生撤回资本的收入,不是存款。他说这笔钱是存款,双方私下已分过,而且用于还贷,但没有拿出来有力的证据,没法认定。
法院查询的银行票据显示,2004年4月1日,祝先生取出了这18万美元,而贷款已于2004年3月15日还清。依照《婚姻法》,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祝先生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这笔钱的具体去向,18万美元应该折合成人民币后平分。
按2004年4月1日取出该笔款时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计算,祝先生应该付给王女士7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