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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生育 丈夫诉请离婚
2010-08-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婚后因妻子一直拒绝生育子女,赵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周,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赵先生的离婚判决。

  现年38岁的赵先生与36岁的妻子王女士是经人介绍后相识,两人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妻子王女士坚持不生育子女,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赵先生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与王女士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生育小孩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对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准予双方离婚,并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审判决后,王女士对财产分割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对财产分割改判,对赵先生的离婚判决维持原判。

  □链接

  生育决定权在女方

  举烛律师事务所龚超律师说,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事情,是一个不可分开看待的整体,缺少男性和女性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虽然夫妻之间均享有平等生育权,丈夫要求妻子生育既不违背情理也不违法,但生育权的具体实施最终还得依靠女性,男子的生育权最终还是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女性享有最终决定权。任何男性都不能强迫女性生育,任何法律也没有硬性规定女性一定要尊重男性的生育权而违背自己的意愿。如若女方坚持不生育,男方以此为由要求离婚还是可以的,毕竟男方也有生育权,他可以通过选择解除婚姻的办法,来给自己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

  男性生育权只是一纸空文

  对于男性生育权,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刘畅表示,法律的责权有限,对于夫妻双方中一方不愿生育的问题,我国目前法律解决不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必须生育或不生育。根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不愿生育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即使法律承认男性有生育权,那也只是一纸空文。

  对于这种问题的解决,刘律师说,最终只能依靠夫妻双方的协商沟通,夫妻间应相互尊重、体谅。实在不行,也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来解决双方的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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