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协议有诈可诉撤销
2010-08-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日,横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王某与李某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协议,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坐落在A县A村的商品房一幢归王某所有,坐落在A县B村的房屋归李某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9年8月11日就离婚、财产及子女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双方持该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共同财产即坐落在A县A村的商品房一幢,王某考虑到李某没有固定工作,故双方约定将该房屋归李某所有。2010年3月王某发现李某在双方婚姻期间隐瞒自己以李某的名义另购了一幢坐落在A县B村商品房,双方协议离婚时李某未对王某说明有此房。故王某以离婚财产协议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离婚时的财产协议,并依法分割坐落在A县A、B二幢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议,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另一方享有撤销权。该案中李某与王某就共同财产协议时,李某隐瞒了双方还有其他共同财产的行为,致使王某做出了错误的协议意见,李某的行为存在欺诈,王某依法享有撤销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