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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从61年前的今天实行军婚保护
2010-08-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男方和女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可是在婚礼后同居期间,男方发现女方为石女,于是结束了同居关系,并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此案日前终审有果。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2009年2月,我市某辖区26岁的男子黄某经人介绍与20岁女子齐某相识,并于当年4月订婚,期间黄某经媒人,先后给付女方彩礼两万元。同年10月,两人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后同居,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同居后不足半月,黄某以发现齐某为石女为由,将齐某送回娘家,不再和其继续生活。

  此后,由于要求返还彩礼无果,黄某遂将齐某及其父母告至法院,要求他们返还两万元。

  齐某母亲认为,女方也给了男方一定价值的陪嫁,并且男方到处宣扬女儿是石女,给女儿的名声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故什么也不愿意退还,反而要求男方赔偿女儿的青春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在订婚、结婚期间,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两万元数额较大,应予返还。但鉴于双方有同居事实,齐某可酌情返还黄某3000元。黄某要求齐某父母共同返还彩礼,因他们不是婚约关系的当事人,故不予支持。齐某父母要求黄某赔偿损失,因与此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审理。

  今年5月,法院判决齐某返还黄某彩礼3000元。

  黄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此案中,黄某与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已经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黄某在举行婚礼前支付的彩礼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鉴于齐某为了举办婚礼也确实花费了部分彩礼的事实,综合考虑已同居等实际情况,应酌情返还3000元为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于日前驳回黄某上诉,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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